发布日期:2013-03-20 00:00:00浏览次数:4305来源:南方日报作者:云南省人口和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
因不愿向消费者告知“11种神秘香料”是哪些成分,有消费者将肯德基告上法庭,索要知情权。记者日前获悉,一位在广州工作的徐先生在就餐时,看到肯德基“上校鸡块”的包装上宣称,添加有“十一种神秘香料”制作而成,故多方向肯德基方面打听这11种香料的真实情况,但均无法获知。日前,徐先生已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百胜餐饮(广东)有限公司,并要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一倍购物价格42.5元,并象征性地赔偿其因此造成的误时、交通、文印、通讯等客观损失3.15元。截至记者发稿时,百胜餐饮广东公司方面暂未回应。
“神秘香料”虚假宣传?
徐先生告诉记者,去年11月26日,他与朋友在肯德基餐厅用餐,在肯德基的“上校鸡块”包装盒上,发现标称该食品是由“‘十一种神秘香料’融入鲜嫩鸡肉中,外脆里嫩,鲜美多汁”。该消费者食用了声称含有“十一种神秘香料”的“上校鸡块”后,询问餐厅工作人员“十一种神秘香料”都是什么香料,工作人员以答案属于商业机密为由拒绝答复,并称连他们这些内部工作人员也不可能知道是什么香料。
“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中,无论是食品、日用、化工等用途的香料,都是公示于众的香料,均不属于‘神秘’香料。”徐先生指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而经营者也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肯德基拒不告知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上述消费者称,他已向广州市相关法院起诉,“如果肯德基不能举证‘上校鸡块’中含有十一种香料,或该十一种香料并非属于‘神秘’范畴,或所使用香料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食用香料范畴,那么这样的广告宣传属于误导消费者的民事欺诈行为。”
消费者是否拥有知情权?
餐饮食品中所使用的的香料,是否需要标注,告知消费者呢?
据一位餐饮业人士称,在2011年5月前,国家曾发布公告,要求自制火锅底料、饮料和调味料的餐饮单位必须向监管部门备案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并在店堂醒目位置或菜单上予以公示。“肯德基食品中所使用的所谓‘神秘香料’是自制调味料,则须在店堂公示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
国内食品业资深人士王丁棉认为,对于食品中的信息,包括添加了什么、添加的品类品种、添加量、营养性、生产工艺等,消费者都有权知道,都有知情权。企业不能以各种理由,打擦边球。据其介绍,按照去年新出台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他的理解是对于食品中所使用的添加剂、成分,80%都应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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