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1-07-25 00:00:00浏览次数:12526来源:云南省人口和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作者:云南省人口和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
卫办疾控函〔2011〕3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教育厅(教委、局)、商务主管部门、直属检验检疫局、广电局、旅游局(委),各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
2011年4月26日是第4个“全国疟疾日”,今年宣传活动的主题是“消除疟疾,履行承诺”。为进一步动员全社会共同关注和支持消除疟疾工作,广泛宣传疟疾防治知识,卫生部、教育部、商务部、质检总局、广电总局、旅游局决定联合开展“全国疟疾日”防治宣传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加强领导,充分认识消除疟疾工作的重要意义
消除疟疾是2010年我国政府对国际社会作出的承诺,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实施消除疟疾行动是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重要举措,对于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增强国民身体素质具有重大意义,是党和政府关注民生、为老百姓办好事办实事的具体体现。各级卫生、教育、商务、出入境检验检疫、广电、旅游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职责,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加强协调与配合,共同做好消除疟疾工作。
二、 广泛宣传,切实提高参与消除疟疾工作的积极性
各地要制订有针对性的宣传计划,大力宣传我国疟疾防治取得的成绩、面临的挑战和国家消除疟疾政策。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以公益广告、科普知识问答、街头义诊或咨询等群众喜闻乐见、生动活泼的形式,广泛宣传疟疾的危害和防治知识。教育、出入境检验检疫、商务、旅游等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特点,对中小学生、出入境务工、游客等重点人群开展针对性的宣传活动,增强群众及时就诊、配合治疗的意识,提高人群的自我防护能力(宣传的核心信息见附件)。
为配合宣传活动的开展,主办方组织制作了宣传动画短片,各地可在出入境口岸、各医院候诊大厅及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场所播放。
三、 强化培训,努力提升基层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大力开展培训工作。要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的专业人员、出入境卫生检疫人员认真学习《中国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高疟疾疫情报告意识;要结合岗位大练兵、技能竞赛等活动,加强基层专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疟疾诊治、显微镜检查疟原虫、疫情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请各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认真总结本地区“全国疟疾日”宣传活动开展情况,于2010年5月底前书面报告(含视频、照片、宣传画等材料)报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主办方将对各地报送的优秀宣传作品组织开展评比活动。
联系人: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 王蓉蓉
联系电话:010-68792763
电子邮箱:wangrr@moh.gov.cn
附件:疟疾防治宣传核心信息(2011版)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
疟疾防治宣传核心信息(2011版)
一、 面向所有人群的核心信息
(一)疟疾是一种可防可治的寄生虫病。
(二)疟疾是通过蚊子叮咬传播的。
(三)疟疾的主要症状是发冷、发热、出汗。
(四)预防疟疾的关键措施是睡觉时使用蚊帐、户外活动时穿长袖长裤、抹驱蚊剂等。
(五)非洲、东南亚、中南美洲的一些国家和地区是疟疾高度流行区。
二、 面向目标人群的核心信息
(一) 面向政府领导的核心信息。
1. “2020年全国消除疟疾”是我国政府对国际社会作出的承诺。
2. 政府的重视和投入是消除疟疾的关键。
3. 消除疟疾,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二) 面向医务人员的核心信息。
1. 对从非洲、中南美洲、东南亚各国返回,且有发热症状的患者要警惕疟疾。
2. 发现疟疾病例要依法报告。
3. 对于确诊的疟疾病例,如无疟疾药品,应当尽快与当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联系协调解决。
(三) 面向疟疾患者的核心信息。
1. 全程规范用药是治疗疟疾的关键。
2. 恶性疟如不及时治疗,可能导致死亡。
3. 恶性疟蚊子传,热带地区最常见;发冷发热又出汗,延误诊治有危险。
(四) 面向出入境人员的核心信息。
1. 出国前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了解境外疟疾流行状况。
2. 赴疟疾高度流行区工作、学习和生活,请携带青蒿素类抗疟药品和蚊帐、驱蚊剂等防护品。
3. 回国入境时,如出现发热、发冷、头痛等症状,应当主动向口岸检验检疫人员申报,以便得到及时救治。
4. 回国后1个月内,如出现发冷、发热、头痛等症状,应当及时到医院就诊,告知医护人员自己的出国史,便于医护人员排查疟疾。
责任编辑:罗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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