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3-04-28 00:00:00浏览次数:4085来源:云南网作者:云南省人口和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
27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出《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要求从5月1日起,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是: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和安宁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265元;昆明市所辖各县及呈贡区、东川区,各州、市政府所在地的市(县、区)及玉龙县和其他设市城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130元;其他各县的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955元。同时,此三类地区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调整为11元、10元、9元。
据悉,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计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包括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支付给劳动者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我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标准执行。通知要求各地要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云南日报张馨云)
(云南省健康教育所 2013.04.28 转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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