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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修订将加大惩违力度

发布日期:2013-06-18 00:00:00浏览次数:3832来源:新京报作者:云南省人口和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

 

 

  ●国务院提出要建立最严格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体现在《食品安全法》中,最关键的一条,就是要通过有效的法条,提高违法成本,将食品违法者的收益降到最低、降到零;让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敢效仿。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

 

  我国10人以下的小企业、小作坊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总数的60%,虽然市场占有率仅约9.3%,却成为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多发点和监管的难点。

 

  ——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巡视员李援

 

  去年,沃尔玛在华所有门店接受了大约9000次的食品安全检查,平均每家门店每年要接受23次检查,这些检查是来自8家不同的部门。我们接受的相当一部分的检查,是针对比较低风险的问题,而不是我们所关注的高风险的食品安全问题。

 

  ——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首席合规官骆启德

 

  新京报讯 《食品安全法》正式启动修订前,将先向社会各界广泛征集意见。

 

  昨日下午,在第五届中国食品论坛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司长徐景和表示,《食品安全法》的修订,目前处于前期收集各方面意见阶段。此次修订最关键的一条就是要加大对食品安全违规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我们向有关部门,向行业协会,向地方政府,向专家学者,包括跨国的公司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现在,我们希望通过媒体,向全社会征集。”徐景和说,此次《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国家食药总局作为牵头起草部门,希望凝聚社会各界的智慧,使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包括食品安全制度,经过若干年的努力,能够成为全世界最好的监管制度之一。

 

  近期,国务院常务会议频频提及食品安全问题,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还明确提出,要建立最严格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

 

  65日,国务院召开全国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电视电话会议,国务院副总理汪洋具体部署全面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同时强调尽快修订《食品安全法》的重要性。

 

  据徐景和介绍,此次《食品安全法》修订的目标,是要适应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的需要;建立食品安全科学治理的监管机制和方式方法,适应破解食品安全难题的需要;从法律机制上鼓励动员社会各方参与食品安全监督,构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此外,最关键也是最受社会关注的一条,就是加大对食品安全违规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 相关新闻

 

  国家食药总局委托调研《食品安全法》实施现状

 

  食品安全“睡觉”法条将梳理

 

  新京报讯 现行《食品安全法》为何实施不畅?昨日,国家食药总局法制司现场邀请中国法学会食品安全法制研究中心,委托其调研评估现行《食品安全法》的实施现状,其中包括,找出一些看上去很好,但实际在“睡觉”的法条。

 

  “有奖举报”应具可操作性

 

  在此间的“食品安全法制体系发展与完善”分论坛上,中国法学会食品安全法制研究中心主任李仕春坦言,现行《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就是这样一条“睡在那儿的条款”。该制度的设置初衷,是帮消费者弥补损失,鼓励消费者运用诉讼的手段保护自己,同时也能威慑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莫要制假售假。然而,《食品安全法》实施整四年,几乎很少有消费者提起惩罚性赔偿的诉讼。此外“有奖举报制度”实施效果也不尽如人意。

 

  李仕春说,举报制度在现行《食品安全法》中有规定,但“有奖”没有规定。“未来,如果把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写进法律,一定要注意可操作性。”李仕春建议,能否借鉴类似支付宝的独立第三方制度,切断监管部门与举报人、与企业之间的直接联系,让举报人放心举报。

 

  食品安全事件执法须公开

 

  昨日,李仕春还代表沈岿等法学界专家,向《食品安全法》修订提出十条建议。其中包括:强化食品安全事件执法过程和执法结果公开。

 

  他以台湾塑化剂事件为例,谈为何台湾地区或国外食品安全事件不波及其他领域,原因就在执法公开。

 

  他说,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该将食品安全事件的整个执法过程、执法处理向社会公开。“有一起公开一起,公开的力度大一点没关系。”李仕春建议政府部门,不要遮遮掩掩,不要怕给社会稳定带来很大的冲击,只有这样痛下决心,才有可能挽回民众对于食品企业的信心,“就因为不公开,结果好的企业也莫名其妙背上了黑锅,这很不公平。”

 

  ■ 焦点

 

  使用进“黑名单”食品添加物可定罪

 

  国家卫计委将及时认定公布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黑名单”

 

  新京报讯 在最新的“两高”司法解释中,凭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黑名单’”,司法上即可认定涉嫌违法的单位(个人)使用“有毒有害”原料制售食品,将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查处。

 

  昨日的论坛上,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法官王坤详解食品安全刑事案的定罪量刑标准。

 

  法规笼统致食品违法行为“事实认定难”

 

  据王坤介绍,此前《刑法》中直接针对食品制售行为规定了两个罪名,即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但过去的司法实践表明,现行的法律规定过于笼统,造成了食品违法行为“事实认定难”等定罪量刑障碍。

 

  为此,今年5月“两高”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破解基层执法中对制售假劣食品“事实认定难”的问题,提高司法效率。

 

  比如,对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认定,现有的取证手段可能难以鉴定认证。但按照最新的司法解释,“将目前食品安全主管行政部门制定的违禁食品及食品非法添加物‘黑名单’予以法定化,凡是上了黑名单的,我们就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食品原料,不再另行认证了。”王坤说。

 

  将不断更新“黑名单”内容

 

  对此,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安全标准司司长苏志很快做出积极回应,国家卫计委将及时认定公布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黑名单”。

 

  此次“两高”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了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各种情形。其中,国家卫计委自2009年以来,依法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简称“黑名单”)是认定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重要依据之一,“目前,这个黑名单已经公布了6批,共包括64种非食用物质”。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凡是使用黑名单中的物质为食品原料,或者在食品生产、加工、存储和销售过程中掺入非食用物质的,一律按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查处。

 

  苏志表示,为了做好黑名单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国家卫计委会同相关部门成立了多领域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

 

根据风险监测、监督管理和社会举报的信息,及时组织开展对新发现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的论证,将不断更新“黑名单”内容,并积极研究“黑名单”所列有毒有害物质的配套检验方法。

 

(云南省健康教育所 2013.06.18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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