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3-11-06 00:00:00浏览次数:5052来源:人民日报作者:云南省人口和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
本报北京10月29日电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卫生计生委、工商总局日前联合印发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规范母乳代用品宣传和销售行为。
通知指出,监管部门要加大婴儿配方食品标签标识的日常检查力度,督促婴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依法进行标识标注,督促婴儿配方食品经营单位落实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婴儿配方食品标签标识上,应用醒目的文字标注说明母乳喂养优越性的宣传标语,不得印有婴儿图片,不得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类似名词。
通知指出,如有需要,医院应从零售渠道购买母乳代用品,并保留购物小票和发票。严禁医疗机构接受母乳代用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馈赠和赞助,不得收取回扣、获取利益。严禁母乳代用品生产经营单位在医疗机构做各种形式的推销宣传。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向孕妇及其家庭宣传、推销母乳代用品。
(云南省健康教育所 2013.11.06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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