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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委将建人口健康信息管理网络公开相关数据

发布日期:2013-11-28 00:00:00浏览次数:5751来源:中国新闻网作者:云南省人口和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

 

 

 

 

  

 

  新京报讯 (记者魏铭言)国家卫生计生委将建立全国统一标准,属地管理的人口健康信息管理网络,基本覆盖全体国民。

 

  昨天,卫计委就《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显示,此前由原国家人口计生委组建的全员人口信息网络,和原卫生部在社区居民中建立的电子健康档案、在医疗机构建立的就诊者电子病历,将按照惟一性的身份标志,同步接入“人口健康信息管理网络”。

 

  原网省际间无法实时联通

 

  今年初,中国人民大学翟振武教授曾介绍,原国家人口计生委建设的全员人口信息数据库,基本覆盖全体国民,包括人口基本信息,家庭户及户成员信息,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相关信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信息等。但是,人口信息数据的统筹层次较低,各省,甚至各市之间尚无法实现数据的实时联通、查询。近年来,中国流动人口育龄夫妇在居住地办理“准生证”难现象,正是因此产生。

 

  同样,电子病历也因为不同地方卫生部门、不同医院各自为政,导致目前病患检查结果不互认,患者重复诊疗等状况。

 

  此次人口健康信息管理网络的搭建,《办法》虽然仍规定,人口健康信息的主管部门为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但强调全国统一标准。《办法》称,主管部门应当保证服务和管理对象在各类信息系统中身份标志的唯一性,基本数据项的一致性,所采集的信息应当严格实行信息复核程序,避免重复采集、多头采集。

 

  将向社会公开相关数据

 

  同时,国家卫生计生委要求,医院、社区卫生、计生服务站采集的人口健康信息,应当在法律允许和保证安全的情况下,满足卫生计生互联共享的业务应用需求和主管部门管理需要。

 

  为确保健康信息的对称性,《办法》特别提出,医院、社区卫生、计生服务站应依法为服务和管理对象免费提供其人口健康个案信息的查询服务。服务和管理对象或其监护人经实名身份鉴别后,可调阅其个人健康信息。此外,应当向社会公开的统计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予以主动公开;涉及保密信息和个人隐私信息,不对外提供。

 

  摘自:http://www.cdctj.com.cn/main/shownews.php?tblName=A0015_10&storepk=36&newsid=32066

(云南省健康教育所 2013.11.28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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