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进入云南省人口和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今天是2024年11月21日 星期四

免费注册

农村卫生

当前位置:首页  >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农村卫生

《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明确允许医师多点执业

发布日期:2013-12-20 00:00:00浏览次数:15233来源:新华网作者:云南省人口和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

 

 

  新华网昆明12月19日电(记者王研)记者从云南省人大常委会获悉,《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将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用专门章节规定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的办法,并明确医疗机构应支持医师个人和技术团队到基层医疗机构和社会举办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完善了医疗机构的设置、登记、与校验制度。二是规范了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的执业行为,明确制定了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在执业活动中不得诱导患者就医、泄露病人隐私、收受患者及其家属钱物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事项。三是规定社会举办医疗机构在技术准入、医院等级评审、人才引进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等方面与政府办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政府对社会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等非营利性服务项目给予补助。四是明确医疗机构应支持医师个人和技术团队到基层医疗机构和社会举办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条例》还用专门章节规定了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置: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可以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可以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患者及家属对医疗行为有异议的,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表达意见和要求,禁止有干扰和危害医疗秩序等行为;患者及其家属提出的赔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可以鉴定的,应当依据鉴定意见进行处理。

 

(云南省健康教育所 2013.12.20 转载)

分享到:

云南省健康教育所账号注册
用户名
单位
密码
确认密码

已有账号?登录

云南省健康教育所账号登录

没有账号?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