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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委在医卫行业推行“九不准” 禁收患者红包

发布日期:2013-12-31 00:00:00浏览次数:15512来源:中国新闻网作者:云南省人口和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

 

 

 

   

 

 

  新华社电为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促进依法执业、廉洁行医,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6日发布了联合制定的《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明确禁止收受回扣、收受患者“红包”等行为。

 

  两部门就“九不准”下发通知要求,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检察和地方纪检监察等执纪执法机关的协调配合,重点查处顶风违纪的行为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凡是违反“九不准”的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通知说,对违反“九不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其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降低级别或等次等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直至吊销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违反“九不准”的医疗卫生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低聘、缓聘、解职待聘、解聘;情节严重的,由有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其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吊销执业证书的医疗卫生人员,国家卫生计生委一律在全系统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按规定对列入不良记录的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予以处理。

 

  通知还要求强化社会监督,群众可通过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开电话和官方网站投诉举报违反“九不准”的行为。

 

  “九不准”

 

  1.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

 

  2.不准开单提成;

 

  3.不准违规收费;

 

  4.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

 

  5.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

 

  6.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

 

  7.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

 

  8.不准收受回扣;

 

  9.不准收受患者“红包”等。

 

摘自:http://www.cdctj.com.cn/main/shownews.php?tblName=A0015_10&storepk=36&newsid=32207

 

(云南省健康教育所 2013.12.31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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