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4-02-10 00:00:00浏览次数:11748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者:云南省人口和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无烟国家卫生计生委机关管理规定的通知
委机关各司局,驻楼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发挥我委在控烟工作上的带头示范作用,积极营造清洁健康的工作环境,保护楼内工作人员及来访者免受烟草烟雾危害,结合委机关实际,制定了《无烟国家卫生计生委机关管理规定》,可从我委网站宣传司子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4年1月23日
无烟国家卫生计生委机关管理规定
一、国家卫生计生委机关办公大楼(包括1、2、3号楼,以下简称办公大楼。)内所有室内场所全面禁烟。在办公大楼外设置室外吸烟区,职工和来访者只能在室外吸烟区内吸烟。办公大楼内职工(含借调人员)应当自觉不在禁烟区域吸烟,带头不敬烟、不送烟。
二、办公大楼入口处、会议室、传达室、一楼大厅、地下车库、食堂、楼梯、洗手间等重点区域张贴醒目的禁烟标识。一楼会客区摆放控烟宣传材料。
三、办公大楼内不得提供烟草制品,不得摆放烟缸烟具,禁止各种形式的烟草广告。
四、各司局及驻楼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控烟巡查,机关服务局综合服务处负责来访者的控烟巡查。设立控烟监督举报电话(2371)和举报信箱(食堂门口意见箱)。来访者在办公大楼内吸烟,被访者和负有巡查责任的人员有义务进行劝阻。
五、鼓励和帮助吸烟职工戒烟,对主动戒烟并成功戒烟一年的职工给予奖励。
六、通报职工在办公大楼内吸烟或摆放烟缸烟具情况,发现1次通报批评,发现2次取消当年评选优秀公务员资格。司局一年内发现超过3人次在办公大楼内吸烟或摆放烟缸烟具,取消当年该司局主要负责同志评选优秀公务员资格。
七、各直属和联系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八、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健康教育所 2014.02.10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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