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2-10-25 00:00:00浏览次数:14363来源:云南省疾控中心作者:云南省人口和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
为进一步促进云南省暗娼和男男性行为人群艾滋病动员检测,提高行为干预的有效性,减少艾滋病病毒(HIV)的性传播,2012年8月云南省疾控中心发文([2012]266号)要求全省加强暗娼和男男性行为人群艾滋病动员检测工作:
(一)提高干预覆盖面,保证干预频度。(1)各县疾控中心应根据当地实际,通过普查法和知情人访谈(业主、同伴、男性性病就诊者、出租车司机等)等方法,准确掌握当地暗娼人群(包括城区和乡镇),特别是低档暗娼人群的规模和分布,为有效开展干预工作奠定基础。(2)充分依托多部门、业主、社区组织和同伴骨干,对辖区内所有娱乐场所每个月至少开展1轮干预和外展服务,全年不少于12次,要求场所干预覆盖率达到100%。(3)由于站街、出租屋、小旅店等场所的低档暗娼的性伴人数较多,安全套使用率偏低,HIV感染率相对较高,应重点加强该人群的干预工作,保证干预的覆盖面和干预频度。(4)县级疾控中心应充分认识到社会组织和同伴骨干在高危行为干预中的作用和优势,积极扶持和支持社会组织及同伴骨干开展高危行为干预工作,加强对社会组织和同伴骨干的技术培训、日常管理和质量控制。根据各地实际,为深入场所开展外展服务的人员配发防艾宣传工作证,保证外展服务的顺利开展。
(二)加强高危人群艾滋病检测工作,提高动员检测比例。(1)切实落实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和《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相关要求,充分发挥工商、公安、文化、卫生监督、旅游等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能,督促娱乐场所、按摩店、发廊等场所业主组织场所内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HIV检测,为检测合格人员办理HIV检测合格卡,做到“一人一卡”。要求场所内人员HIV检测比例达到95%以上。(2)协调公安、工商、旅游等相关部门,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对出租屋、小旅社的日常管理中,督促业主配合卫生部门和同伴骨干开展对低档暗娼的干预和HIV动员检测。要求场所外低档暗娼HIV检测比例达到85%以上。(3)将艾滋病动员检测纳入社会组织和同伴骨干的工作职责和绩效考核中,工作补助经费与动员检测人数相挂钩,支持和鼓励同伴骨干开展对场所外流动暗娼和男男性行为人群的HIV动员检测。(4)各县可根据当地实际,采用目标人群方便和易于接受的方式提供HIV检测服务(如:现场指尖血快速检测、同伴骨干快速检测、唾液检测等)。注意检测结果的咨询和告知(阴性结果也应进行咨询和告知)。(5)将HIV检测与日常干预工作相结合,及时对新流入本地的暗娼进行HIV检测,实现HIV检测的常态化,避免突击检测。(6)定期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娱乐场所、按摩店、发廊、旅社、出租屋相关人员和场所外流动暗娼HIV检测卡的持卡情况进行检查,娱乐场所内人员HIV检测卡的检查频度每季度不少于1次,旅社、出租屋人员和场所外流动暗娼检测卡的检查频度为每月1次。(7)根据《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相关要求,经营者不得安排未获得HIV检测合格卡的人员继续为顾客提供服务。对违反规定的经营者由相关部门按《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三)加强对高危人群中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的结果告知、咨询和抗病毒治疗。(1)各县对暗娼和男男性行为人群检测中发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应及时提供初筛阳性结果告知、确证阳性结果告知和咨询,向其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感染者的权利义务和阳性预防的重要性,强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的社会责任意识和避免重复感染的风险意识,明确告知其不得继续从事有可能造成HIV传播的活动,并签署书面阳性结果告知通知书。(2)根据《云南省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2012年云南省防治艾滋病工作要点的通知》,积极开展对发现的阳性暗娼和阳性男男性行为者转介进行抗病毒治疗,要求阳性暗娼和阳性男男性行为者抗病毒治疗比例达到85%以上,以最大限度地减少HIV新发感染。(3)积极帮助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尽可能提供必要的技能培训和生产自救,帮助其解决后续生计问题。
(四)加强干预痕迹资料的收集和上报。各县疾控中心应指派专人负责按月收集和统计辖区内所有接受过HIV检测服务(包括VCT、PITC、哨点监测、外展及同伴教育干预等)的暗娼和男男性行为人群相关数据,包括检测人数、阳性人数、结果告知人数、抗病毒治疗转介人数及治疗人数等,按要求进行网络直报和专项报告。做好干预资料的整理和归档.
(作者:云南省CDC性病艾滋病防制中心)
云南省健康教育所 2012.10.25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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