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机构在艾滋病防治中的义务与责任(一)

日期:2018-11-22 00:00:00 点击量: 4643 文章来源: 云南省健康教育所编著《艾滋病防治宣传核心信息手册》

医疗卫生机构在艾滋病防治中的义务与责任(一)

 

1.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组织工作人员学习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医务人员在开展艾滋病、性病等相关疾病咨询、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应当对就诊者进行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2.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中,在知情不拒绝或知情同意的前提下,应主动为就诊者和患者提供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和针对性的咨询,并把这项服务作为医疗服务的组成部分。

3.在诊疗中如发现就诊患者出现长期发热、抵抗力下降导致的细菌、真菌、霉菌等感染、慢性腹泻、不明原因的肺部感染和体重下降,以及发育迟缓或营养不良的儿童、结核病患者、丙肝患者、性病就诊者、有高危行为的人群、孕产妇、婚前保健者、术前、受血前、住院及有创伤检查的就诊者/患者,应主动提供艾滋病检测和咨询服务。此外还应该对疫情严重地区的门诊患者主动提供艾滋病检测和咨询服务。

4.各级各类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对检测人员进行岗前培训,获得检测点或检测实验室的资质后方可开展检测工作。发现机构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由经过培训的阳性告知责任人对本机构发现的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阳性患者提供咨询、确证和转介服务。

5.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它疾病进行治疗。

6.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未完,请看下期)

 

摘录自:云南省健康教育所编著《艾滋病防治宣传核心信息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