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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调委 和谐医患的第四条道路

发布日期:2013-06-07 00:00:00浏览次数:10792来源:广州日报作者:云南省人口和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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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本月起实施,其中明确提出在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当事人可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医调委)申请调解,为医患双方提供了又一条解决纠纷的途径。(66日《南方日报》)

  医调委负责人的一句“调解时最怕患方要价太高”,道出了医调委工作人员的心声和艰辛,也反映出我国目前医患关系极度紧张。患方离谱的“天价索赔”,不但会导致调解失败,还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医闹,最终吃亏的还是患者。

  在医调委成立以前,医疗纠纷处理一般有三种有缺陷的途径:一是医患双方自行协商——缺乏信任,易激化矛盾;二是卫生行政机关调解——有缺乏公平、公正之嫌;三是人民法院诉讼——诉讼成本高、时间长。

  而成立医调委的本意就是为医患双方搭建一座平等沟通、和谐对话的桥梁,提供一个缓冲矛盾的平台。一方面,向患方提供医疗纠纷医学专家和法律顾问团队援助,使患方在信息、知识和纠纷处理技巧上与医方对等,化解患方的敌意心态,给医疗纠纷处理铺平道路。另一方面,为医疗机构提供专业的医疗纠纷调解援助队伍,将医院从繁琐的纠纷处理事务当中解脱出来。

  毫无疑问,一旦医患关系剑拔弩张,患者(家属)是处于弱势的(医闹除外)。因为,尽管患者家属可以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或司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但是不论从技术甚至法律层面,都很难找出医院方面存在的漏洞。

  不但患者是这种存在种种弊端的医疗体制下的受害者,就是医院和医务人员,也是在夹缝中生存,尤其是无权无势的底层医生和护士们。

很明显,要想修复医患关系,政府部门必须有所担当。政府要加大投入,让老百姓看病时掏钱少一点,让患者的压力小一些;同时,病人对医疗服务的期待也要修正,不能把医生想当然地认为是包治百病的妙手神医,毕竟医疗技术具有局限性及高风险性。医患关系真正走向和谐,必然建立在百姓看病负担会进一步减轻以及医院着力提高医疗质量、正确面对并妥善解决医患纠纷之上,除此以外,别无他路。 (谢庆富)

 

(云南省健康教育所 2013.06.07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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